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
性质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是河南省驻马店石材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团体、从业人员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政府和石材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宗旨
切实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素质,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自律。
会址 河南省驻马店市。
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
(一)、服从驻马店市工商联的领导,认真完成工商联交办的任务。
(二)、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安全生产,保护环境。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培训、咨询等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广泛联系海外商会、同业工会等组织和机构,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进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九)、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承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在驻马店石材及相关行业从事石材矿山开采、加工、营销、物流、加工机具、应用、教学、科研、理论等项业务的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驻马店石材与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经济、理论、法律、教学、科研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与石材相关行业的人士。
第七条 申请成为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
分会会员,须具备条件
(一)、遵守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会长办公室讨论通过;
(三) 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协会的活动;
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的决议;
维护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完成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店分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缴纳会费;
(四)向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室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 长人选。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专设理事会为本分会的常设监督管理机构,理事会是本分会的独立机构,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工作宗旨是确保本分会的正常运转、确保本分会的重大利益得到维护。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由13名理事组成,包括筹备成立分会的7个发起单位和2个自然人发起人;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与会议召开:
(一)、理事会有罢免权: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其他由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选举产生的组成人员,违反本协会的工作条例、宗旨、目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利于分会利益的行为时,经理事会表决可以将其直接罢免,并有权指定分会其他组成员临时代行其职务。
(二)、理事会有表决权:对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相关的重大事件、决策、决定等享有否决权。
(三)、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开会,每年至少两次,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或有重大事件时随时应当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对外代表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召集和主持协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协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协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工作,在常务副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协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分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
会长、常务束紧会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可高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时常工作。秘书长为分会专职人员,任期三年,可连续作用;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 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石材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经费来源:会费;
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工作条例
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金运作应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更换,相关负责人须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依法向登记注册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终止前,须组织清算,由理事会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驻马店市石材行业商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室。